2004年10月1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存款遭冒领邮政储蓄所高举“规定”挡箭牌
慈溪农民挑落“霸王条款”
楚云 慈民二

  慈溪农民罗某不小心丢了存折,办理了挂失手续后以为可以高枕无忧,不料存款在挂失期间还是被人冒领。10月14日,慈溪法院一审判决邮政储蓄所赔偿他被冒领的4500元存款。罗某在慈溪某邮政所开设了储蓄存折,5月11日下午,他外出时丢了一件衣服,口袋里的身份证、存折、银联卡等一并丢失,存折和卡里有存款4500余元。他赶紧来到开户邮政所,工作人员帮他填写了挂失申请单,并让他5月18日来取回被挂失的存款。
    5月18日,罗某到邮政所去取钱,工作人员打开账户大吃一惊,钱被人提走了!经查,5月16日晚上9时许,一男一女从范市建行取款机上分5次把钱提走。

  庭上质疑“霸王条款”

  罗某多次向邮政所要求赔偿未果,今年8月3日他将邮政所告上法庭。邮政所在庭上出具了储蓄卡章程以及发卡相关规定,规定中称卡与存折可以分别挂失,存折挂失后,卡依然能使用。邮政所认为,挂失时,罗某并未向工作人员言明储蓄卡也丢失,当时工作人员就只办了存折的挂失手续,而且钱是被人输入密码从自动取款机上取走的,罗某没有保管好密码,过失属于罗某自己。
  但罗某认为,储蓄卡章程以及发卡相关规定是邮政部门行业内部的操作规程,不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存折与银联卡同属一个户头,银联卡只能看作是存折的附属物,况且他挂失时,邮政所没有予以必要的提醒。至于密码问题,他认为应由邮政所负责调查清楚。

  法院判邮政所败诉

  法院认为,在领卡的过程中,邮政所没有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罗某填写申请书,也没有证据证明罗某愿意受储蓄卡章程的约束和邮政所相关规定的约束,邮政所也没有证据证明已向罗某释明了章程和有关发卡规定,并且邮政所也不能举证证明邮政所在发卡时没有设置密码和罗某在储蓄卡中自行设置了密码,更不能举证证明罗某知道该储蓄卡的密码。罗某申请挂失后,邮政所没有办理有效的暂停支付的手续,导致存款被冒领,也没有证据证明4500元款项被他人冒领是由于罗某泄露了自己设置的密码而造成的,遂作出上述判决。

  金融机构人士称难以接受

  一位金融机构人士对记者表示,在他们看来,存折和卡是两个不同的结算方式,两者是并行的,不存在附属关系,金融机构应该让储户有知情权,若没有告知,金融机构可能存在过失,但若要金融机构因此承担全部损失似乎有些不公平,这样的判决结果,他们有些难以接受。

  律师认为银行应负责任

  但多数法律界人士都认为,金融机构可以这样理解,但储户并不清楚存折与卡是两种不同的结算方式,挂失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存款的安全,金融机构在这个方面应负有更严格的责任。银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又以储户不清楚的规定加重储户责任,这样有失公平。法院的判决虽然没有正面认定银行的这些条款无效,但从证据角度支持了储户的权益。(楚云、慈民二)